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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廊坊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四方责任依法科学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3日 点击数:8993

当前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经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为有效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廊坊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就进一步强化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依法科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发布通告。

通告要求:

人人必须守法律,顾全大局。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自觉承担责任,自觉履行义务,自觉服从命令。

人人必须守责任,服从调度。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主动尽责,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

人人必须守公德,自我约束。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时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对疫区实施封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要配合做好排查、隔离治疗、集中医学观察;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理。

人人必须守阵地,自我管控。

严格入廊人员管控,凡外地来廊(返廊)人员经过检查站(卡口)要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自觉做到居家隔离到安全天数,第一时间向小区、社区和单位主动登记。出现发热症状,应按规定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做好防护。因违反规定导致疫情扩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人人必须守底线,履行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个人行程、身体状况等信息,凡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人人必须守规矩,服从管理。

进一步严格城市社区(村)封闭管理,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居住人员和车辆凭证出入,进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无物业、无安保、开放式小区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落实封闭措施。快递、外卖等人员送至小区(村)指定区域,由客户自行领取,设置指定区域应避免人群集聚。

人人必须守法纪,维护稳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八款、九款规定,依法严惩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公民在疫情防控时期更要遵章守纪,不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哄抢哄闹、以次充好、制假售假,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人必须守秩序,依法作为。

公安部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属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设卡、阻断交通,不得以任何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人人必须守信念,坚定信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公民要坚定信心,不听信未经证实的消息、药方、偏方,不信谣、不传谣,保持理智健康心态,积极传播正能量。

严格公共空间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社区、企业等,特别是复工复产企业要认真履行防控主体责任,做好检疫查验、健康保护和安全措施,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认真做好人员登记,加强体温检测,认真筛查发热人员,坚持“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严格出租房屋管理。

房屋租赁中介企业或业主要明确防控责任人和联系人,按照要求向社区(村)提供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动态信息。对不报告租住房屋情况、不配合政府和社区(村)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强化全民防护意识。

全体公民非必需不要出门,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戴口罩、不经测温不得进入超市、商场等。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勤洗手、勤通风。对不听劝阻或引发矛盾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强化示范带动。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家人亲属、街坊邻居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聚集,减少外出,积极主动落实好个人责任,一旦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严肃追责。

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健康廊坊”APP“疫情自查上报”系统,同时也可采用纸质报表的形式填报,做到排查筛查到村、到社区、到单位、到户、到人,确保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


廊坊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